北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设定依据:
1、《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条件:
(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3)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北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负责人材料
2、北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3、主要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4、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有关材料。
6、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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