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成都市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部门、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
本业务手册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先照后证”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应当首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办理依据
《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至第二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至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三、实施部门
旅行社所在地州(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人员
从事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须熟悉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能够准确掌握政策要求和平台操作方法。
五、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的计算机);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必要的导游(具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设立旅行社,如获得许可,还需在指定银行缴存20万元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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